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公司股东的可行性

发布日期: 2007-01-11 所属栏目: 外商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的规定,中国的自然人是不可以成为合营中方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少地方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者变通方式使自然人可以成为合营中方,在新《公司法》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颁布之前,此类操作是遮遮掩掩的,但在上述两部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后,可以说已经为自然人成为合营中方让了路。

    现在我们讨论一下其可行性。

    比如说成立新的合资公司,新《公司法》规定可以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自然人可以先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该公司与外国合营者合资成立合资公司,从而达到实际合营者为自然人的目的。

    如果这样还不够直接的话,我们可以让外资采取股权并购的方式并购该公司,新的《并购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没有了一年以上的限制。

   所以说,我国实际上是允许自然人成为合营公司股东的,只不过为自然人成为股东加了一层保护膜,防止没有实力的自然人随意合营而已。

  

 

观点法律月刊订阅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31层
Copyright (C) 2004-2010 LawViewer.com 观点法律网 版权所有 网上咨询:consult@lawviewer.com

0000004640939 Technical Support by:TheRED古城企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