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账户使用规范
发布日期: 2005-11-11 所属栏目: 贸易进出口
外汇账户的使用须遵循如下的规定:
――境内机构可以根据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专户资金,不需经外管局批准;
――还贷专户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两期偿还本息总额,支出应当逐笔报外管局审批;
――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本息及费用,应当持外债登记凭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管局申请,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开户金融机构凭外管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办理支付手续;
――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及费用,可以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合同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转换为人民币,应当报外管局批准;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按规定开立的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人民币使用。
――境内机构可以根据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专户资金,不需经外管局批准;
――还贷专户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两期偿还本息总额,支出应当逐笔报外管局审批;
――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本息及费用,应当持外债登记凭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管局申请,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开户金融机构凭外管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办理支付手续;
――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及费用,可以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合同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转换为人民币,应当报外管局批准;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按规定开立的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人民币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