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发布日期: 2005-11-11 所属栏目: 贸易进出口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境内机构开设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当经外管局批准。

      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之经常项目

      ――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
      ――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
      ――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
      ――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该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
      ――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管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外商投资企业在外管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
      ――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
      ――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
      ――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外汇;
      ――境内机构经外管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下的其他外汇。

      经常账户开户

      1、内资企业开户:应持有关开户之材料向外管局申请,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经批准后在中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开户后5日内凭开户回执向外管局领取《外汇账户使用证》。

      2、外商投资企业开户:应持申请开立外汇账户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向外管局申请,持外管局核发的“开户通告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3、驻华机构开户:驻华机构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及工商登记证到外管局登记备案,领取《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后,凭《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4、个人及来华人员开户:可以按规定开立个人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款账户。

      经常账户外汇收支

      境内机构申请开户时,外管局应当根据外汇账户的用途,规定账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及相应的结汇方式或者核定最高金额,并在《外汇账户使用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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