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如何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发布日期: 2010-06-02 所属栏目: 投资融资

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
  (二)境内居民法人的境内登记注册文件,境内居民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
  (三)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
  (四)境内居民法人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批复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境内居民法人填写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自然人填写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附表);
  (六)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

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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