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 2005-11-07 所属栏目: 设立登记
一、中外合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条件
承包经营是指合资企业与承包者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合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合资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活动。按照合资经营法的一般原理,合资企业由合资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而在承包经营合资企业时,只是由某一方投资者作为承包人进行经营,并由其承担风险。从保护合资企业及中方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规定了合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应该满足的条件:(1)合营企业应是属于国家鼓励或允许的行业的项目。但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特别是能源和交通项目,不得实行承包经营。 (2)中外合营者已经按合营合同如期如数出资并经过验资,确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难以维持的合营企业。
二、承包经营的主体
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承包企业,法律对承包者的资格有限制。《规定》第3条规定了承包者的资格:(1)具备法人资格并已有3年以上经营活动的中国或外国的公司、企业; (2)与实行承包经营的合营企业属同类行业,并能提出切实解决该企业严重亏损及正常发展的具体方案; (3)能够向合营企业提供足够数额的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此外,第4条还规定,承包经营期内,承包者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设担保,不得以合营者的出资作抵押。无论以哪种形式,其数额均不得低于当年承包利润总额的50%。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增强承包者的责任感,对合营企业负责,并为被承包者的合营企业的效益提供保证。
三、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
根据《规定》第4条,承包经营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者(即,董事会根据事先拟定的条件由合营企业公开招标);也可以根据董事会决议由合营企业直接与承包者(可以是合营一方,也可以是第三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可见承包经营合资企业,必须由合营企业与承包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即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只能是合营企业。只有经过合营企业董事会决议,并由合营企业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才是有效的。
根据《规定》第4条第4款,承包经营的期限一般为1年~3年,最长不超过5年;第5款规定:“承包经营只能对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行承包。承包双方应根据设立合营企业时的可行性报告中的有关指标及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包期间的年利润基数。”同时,第5条第1款规定:“不允许合营企业投资各方之间签订承包利润的合同。”这就意味着,承包者可以是合营一方或第三方,但合营一方作为承包者时,不得与另一方就合营企业利润实行承包经营。因为,如果投资各方签订了承包利润的合同,就改变了合营企业投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的原则,改变了合营企业的性质,违背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立法目的。
根据《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承包经营合同中必须包括载有承包经营期限,承包者的权利和权限、义务和责任,承包经营的方式和内容,承包经营收益的分配方式,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违约罚则,承包经营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对承包经营前合营企业的亏损和/或债务的责任,清产核资的原则和移交程序、计价办法,承包的生产指标和利润额,技术更新指标,企业债务安全线,承包后对合营企业原有人员的安排、劳动管理、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在承包经营期内因执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业、个人等引起的纠纷由谁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等内容。
四、承包者的行为
《规定》第4条第3款明确指出:“承包者是合营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应严格执行承包经营合同,接受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监督,承包者对合营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赠送等。承包者应定期据实向合营企业董事会报送企业的财务报表。”此外,第7款规定:“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者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董事会同意。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作出这种规定是出于维护合营企业利益的需要,防止承包者以各种方式侵害合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将承包者的风险转嫁给合营企业。
五、承包经营合同的生效
根据《规定》,承包经营合同及其变更、延期、中止、终止均须经合营企业原审批机关批准。凡实行承包经营的合营企业及承包者隐瞒真实情况,不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对合营企业及承包者予以处罚。可见,承包合营企业的合同不是经合同双方签字成立后就生效的,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向合营企业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文件,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才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