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合作者如何先行收回投资

发布日期: 2005-11-07 所属栏目: 税收筹划
 
 
在国际投资环境中,投资者首先考虑的是投资的安全性,即投资能否尽快收回,能否获得预期的经济效益。按照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1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根据多年来合作企业的实践经验,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的方式灵活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从利润中先行回收投资。其中包括三种形式:(1)中外合作者共同确定将合作期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为外商回收期,在此期间合作企业所获的利润全部用于偿还外方投资,中方不分配利润;后一阶段为利润分享期,中外双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这种方式能使外方较早收回投资,但中方分得利润的时间较晚。,还可能出现外方在合作后期不关心企业经营,甚至以合作企业名义举债,实际加重中方负担,外方却从中牟利。(2)每年从合作企业实现的利润中拿出一个固定的份额用于偿还外方投资,其余利润由中外合作者按约定比例分配。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明确提出了每年还本的最低数额,缺点是中方分配的利润无保障。如果合作企业实现的利润小于或者等于固定的还本数额,中方就无利润可分。(3)在外方回收其投资期限内或回收其投资前,外方按较大比例分配利润,超过该期限或外方投资额回收后,中方按较大比例分配利润。这样,既能使外方较早收回投资,又使中方在合作初期就能分享利润,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方法。
 
二、从合作企业营业收入中优先回收投资。中外合作者约定从每年的营业额或每批产品的销售额中提取一个固定百分比偿还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每年的偿还数等于外方的投资额除以合作期。每年提取的还本金额达到计划还本数时便不再提取,其余利润由中外双方按比例分配。这种方式的缺点是外方能较早地收回投资,而中方从合作初期就参与利润分配。缺点是营业额或销售额是未扣除成本和费用的经济指标,不能反映企业的盈利水平。如果以此作为偿还外方投资的依据,可能导致外方片面追求营业额或销售额,却不计成本或抬高成本,造成外方投资有保证,但合作企业效益很差的局面,直接损害中方利益。此外。这种回收方式属于税前回收投资,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必须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三、从固定资产折旧费中优先回收投资。在不影响合作企业正常生产的前提下,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合作企业可以从固定资产中提取一定的折旧费,用来偿还外国合作者的投资额,不足部分再从利润中偿还,其余利润再由中外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分配。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折旧法。需要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使用加速折旧方式的优点是外方能提早收回投资,中方亦能早点参与分配利润。其缺点是,它属于风险还本方式,处理不好将对合作企业的稳定性及债权人的保护及其不利。
 
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法人式还是联营式合作企业,只要在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额的,应同时约定外国合作者对企业债务承担的具体办法。由于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额后,仍继续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分配利润,直至合作期满。在此期间,企业如发生亏损,很可能将全部风险转嫁到中方合作者身上。所以,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外国投资者提供担保,保证企业发生亏损时,外国合作者能以投资或提供条件相等金额对企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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