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期货交易”诉讼第一案

发布日期: 2007-12-12 所属栏目: 经典案例

被称为茧丝绸行业“晴雨表”的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被法院查明未获期货业务资质。其“强行平仓”等交易规则无约束力。

     “我终于赢了!”11月28日,在记者面前,双手颤抖地捧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江苏南通商人黄天辉不禁热泪盈眶。

  的确,这份终审判决意义非同寻常,不但将他的公司——启东市帝华蚕丝绸棉业有限公司(下称帝华公司)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更主要的是,在这场被称为中国“变相期货交易”诉讼第一案中,帝华公司告赢了被称为茧丝绸行业“晴雨表”的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揭开了交易市场里面变相期货交易的真实面目。

  入市不久公司遭遇沉重打击

  这段让黄天辉毕生难忘的经历是从2003年5月开始的。时任启东市天益茧丝绸棉业有限公司(注:现为帝华公司)董事长的黄天辉,在办公室里接待了几位来自设在浙江嘉兴市的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下称交易市场)的工作人员。

  黄天辉告诉记者说:“他们劝说我加入他们市场成为会员。并宣称他们市场是现货交易,如果成为会员,可以获得很多好处,如很方便地在网上买卖蚕丝,可以出5%的钱买100%的蚕丝,还可以融资、锁定丝价等。”

  “当时我一心想将企业做大做强,听说有这么好的事,当场就答应了”,黄天辉回忆说:“随后在市场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我在启东的公司里填写了入会表格,市场工作人员在我公司的电脑上安装了交易软件的客户端。这样,我就可以足不出户,在办公室里通过交易市场在互联网上开设的‘金蚕网’,远程进行‘合同订购交易’。”

  根据交易需要,黄天辉按照交易额5%的比例,不断打进保证金,截至2005年10月底,天益公司在指定保证金账户里有余额1400万元。

  让黄天辉没有想到的是,与交易市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嘉兴茧丝绸市场交易结算公司(下称结算公司)却于同年11月7日突然改变交易规则,单方提高交易保证金的比例,从交易额的5%提高到20%至40%。并宣称,新规在14日起执行,需追加保证金的会员在指定时间之前若不能将资金补足,结算公司将通知交易市场对所缺资金会员的合同进行强制转让。

  新规的出台,让黄天辉一下子掉入了“冰窖”。他告诉记者:“结算公司的这个做法,将迫使我们成倍地增加巨额保证金,否则此前交纳的保证金会损失殆尽。”

  “巴贝”维权揭开变相期货面纱

  此时的黄天辉心急如焚却束手无策。无奈之下,他联合其他遭受巨额损失的同行上书商务部,控诉“茧丝绸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欺诈客户、挪用保证金’”。紧接着,浙江巴贝公司的成功维权给黄天辉带来了“一线曙光”。

  他介绍说,浙江巴贝集团下属巴贝丝业公司和巴贝领带公司是交易市场合同会员,自新规出台后,两巴贝公司合计欠交保证金约2.16亿元。

  同年11月14日,两巴贝公司以茧丝绸市场不属国家法定的期货交易场所、合同订购交易“违法”为由,拒绝缴纳新增保证金及履行相关合同,并向警方报案。市场被迫停市30多天,最终在地方政府的协调下,交易市场赔偿了两巴贝公司6950万元的交易损失。

  经过“巴贝”事件后,黄天辉才发现这家市场原来不属于国家法定的期货交易场所,“合同订购交易”是违法的,而自己的遭遇和巴贝是如此的相似。

  这么大的一个“国”字号市场,既然不是国家法定的期货交易场所,那为何组织我们进行期货交易?带着疑问,黄天辉对交易市场的背景进行了一番细致了解。

  原来,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于1992年3月由原外经贸部和纺织工业部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江苏、浙江、四川省丝绸进出口公司和嘉兴市丝绸总公司共同在嘉兴市组建,六大股东共同出资2250万元成立嘉兴中丝茧丝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市场日常运营。

  当时市场产权为100%国资成分,市场一开始被定位为“中国茧丝绸行业的宏观调控平台和物流商贸中心”。其监管主体原外经贸部和纺织工业部,要求市场在借用部分期货交易机制的基础上,逐步向期货市场过渡。

  1994年,该市场未获得期货交易试点资格,但此后,该市场继续比照期货交易模式运营至今。1996年,在一系列改制之后,国有股东逐渐退出,茧丝绸市场的管理团队掌握了控股权。到2005年底,刘佳林一举成为茧丝绸市场最大股东,并先后成立了若干子公司。

  通过对比,黄天辉发现,结算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是现货交易的结算和担保,但实际上,它一直是按照期货交易的方式操作结算。

  合约被转启东商人索赔千万

  闻此喜讯,一直心事重重的黄天辉精神为之一振,随即向启东市公安局报案,称其被交易市场诈骗3600多万元。同年12月,当地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并冻结了交易市场账户部分资金。

  本以为警方的介入,交易市场及结算公司会慎重对待这一事件。但出乎黄天辉意料的是,结算公司仍多次向他们公司发出补交近千万元保证金的通知,并在2006年1月25日强行将帝华公司的干茧合约强行转让。“这一做法造成我们保证金损失1157万元,同时结算公司还按照他们制定的规则,将我们的保证金210万元进行抵扣,不予返还。”

  黄天辉于是将交易市场及市场交易结算公司一起告上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保证金210万元,同时赔偿保证金损失1157万元。

  规避法律实为非法经营期货

  在黄天辉诉讼的同时,他听到坊间一些不利的说法。一些业内人士称,本案欠缺法律依据,因为我国还没有一个官方的有关变相期货的定义,而这将涉及到责任承担的问题。

  究竟是变相期货交易还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成了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辩论的焦点。

  “在国家对期货实行许可审批制度后,交易市场仅在其章程等制度的文字上以‘现货合同订购’或者‘合同订购交易’名称代替了‘期货交易’字样,其规则内容仍一直沿用期货的基本制度。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南通中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深入对比分析后,形成了一审判决意见。

  南通中院细致分析了交易市场现行的章程、交易规则、结算细则等,发现案件所涉的合同订购交易符合期货特征。“市场统一制定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撮合成交、交易标的内容分类明确、合约没有特定相对人、结算公司对违约方进行处罚”,这些组成内容均符合期货交易特征。

  此外,南通中院还发现交易市场组织合同订购交易的规定符合期货交易特有制度。如信息公布制度、保证金制度、每日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追加保证金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等等。这些期货制度也与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结算公司的《结算细则》内容高度一致。

  而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认为这属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南通中院对比认为,该辩解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不采用保证金制度,没有平仓制度,更没有强制平仓制度,同时转让合同还要征得对方同意等等,而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的做法正与此相悖。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未取得期货业务主体资质,擅自进行期货业务,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应依法予以取缔。涉案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无效。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自定的合同订购规则,承袭期货基本规则,而未获期货业务资质,故该自定规则的效力主张与法相悖,该自定规则对帝华公司无约束力。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应返还保证金、佣金和税款,并对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据此,南通中院判令两被告即交易市场、结算公司连带返还帝华公司保证金210万元,给付保证金及损失1157万元。

  变相期货江苏高院终审定性

  两被告不服,向江苏省高院提出上诉,认为他们组织的合同订购交易与期货交易存在不同:“我们是现货领域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活动,即使在风险控制方面有借鉴期货管理的机制,但是行业主管部门对此已经认可。”

  同时,两被告上诉称,结算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交易市场是事业法人,两者没有任何股权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除此以外,两被告还称:“在相关行政部门未对市场交易模式作出认定前,法院不应以司法裁判的形式作出认定。本案就是否变相期货的认定,须经国家工商局和中国证监会行政认定这一前置程序。”

  对于二审,黄天辉丝毫不敢懈怠,除了指出两被告的种种违规之处外,他还在二审中再次抛出“炸弹”:针对一审法院未对其提出两被告的串通交易和违规交易进行调查和审理,请求二审法院进行审理。

  他根据警方和法院冻结的结算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和当日交易市场持仓量所需保证金进行对比发现,在2005年11月1、2、3、4、7、8、9日里,缺口高达上亿元,“这说明两上诉人存在允许其他会员在无保证金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并产生交易价格异动,造成其保证金损失”。

  为此,江苏高院根据帝华公司的申请责令结算公司限期提交相关证据。但结算公司对此不但没有提供证据,还提出异议:“双方已经提供的证据足以查明争议事实,无需再调取证据,另外这些申请调取的证据与上诉及原审判决没有关联。”

   江苏高院认为,鉴于该证据足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且该证据在结算公司处保存,法院要求结算公司限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不存在允许会员无保证金交易的观点,但结算公司未提交。据此,法院认定两上诉人的这个行为是本案争议的交易过程中交易价格异动的重要原因,与帝华公司保证金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江苏高院审理后认为:“交易市场与结算公司所组织的现货订购交易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存在重大区别,而与期货交易特征相近”,据此给本案终审定性:“两上诉人组织的交易名为现货订购交易,实为变相期货交易。”

  江苏高院认为,交易市场与结算公司虽为两个独立的法人组织,但这两家单位的业务范围是其所组织交易的两个阶段,一个交易的完成必须要经这两个阶段,因此交易的参与者与两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即期货交易合同关系,两上诉人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至于两上诉人提出“对变相期货交易的认定适用行政前置程序”,省高院认为,只有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行政程序前置的情况下,才需要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起时间进行限制。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变相期货交易的认定应由行政机关先行认定做出规定,因此本案不适用行政前置程序。

  据此,今年10月,江苏省高院对这起影响全国的“变相期货交易”诉讼第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长达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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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晨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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