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小产权房农民打官司讨回房产 需补偿买主45万

发布日期: 2008-01-25 所属栏目: 经典案例

将自家房子卖给城里人后,农民李某为了得到一笔可观的拆迁补偿费,又起诉买主要房。海淀法院近日做出判决,李某虽然如愿要回了自己的房子,但需要给买主45万元的补偿款。记者从法院获悉,目前此类的案件审理多适用向非诚信缺失方适当倾斜的原则。

    李某是海淀区苏家坨镇苏三四村的农民,有一处4间北房、3间西房、2间东房组成的院落。2001年,他将院落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马女士,双方在村里办了手续,同时在镇里办理了临时建房许可证。马女士买下房屋后,花费了大量金钱进行翻扩建并3次进行装修。

    2007年,李某听说苏三四村要拆迁,他盘算着自家原来的院落如果能够拆迁,将会获得一笔可观的拆迁补偿费,于是将马女士告上法庭,称对方是居民户口,无权使用集体土地,要求确认当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马女士提出反诉,要求李某退还12万元房款并赔偿其经济损失7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由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协议。因马女士在购买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及翻扩建,因此李某应给予其相应的补偿。由于双方就该房屋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评估,判决确认该协议无效,马女士将房屋腾退给李某;李某返还马女士购房款12万元,并支付马女士补偿款45万元。

    ■法官说法

    利益分配上适当向购房者倾斜

    此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由于现阶段此类案件的原因大多是由于地价上涨、卖房人诚信缺失,因此法院基于公平正义与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利益的分配上适当地向购房方倾斜。同时,在履行的先后顺序上,往往给购房者以便利,要求出卖方先支付补偿款,再由购房者腾退房屋,并给购房者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法院的这种处理原则既是对城市居民购买农民房屋无法享有所有权的重申,也是对农民审慎处理自己的房屋的制约,更是对交易中诚信缺失方的行为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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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晨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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