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长自由的用人权问题
咨询人: 教师 来自: 未知 所属板块: 综合咨询 咨询日期: 2008-7-01
您好,我是一名在职教师,现在学校都实行了合同签约制,(一年一签)今年六月,我的合同到期,校方提出将不在继续与我签约,据他们讲,他们有无理由不在签约的权利,请问这一 “无理由”的解释,合法吗?后来,在与校方多次的交涉中 ,他们讲到了是根据校方的一份对教师的考评表,考评下来综合而定的,但他们对教师采取的这样一种考评形式及相关的操作步骤,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这让我感到相当气愤与不平,同时面临着下岗的窘境,请问,对于校方这一不合理的做法,我可以起诉他们吗?
G-view答复
答复人: G-view 答复日期: 2009-1-07
连续工作已经达到多少年?
学校属于事业单位,与学校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是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请求经济赔偿。
考评是否合法建议向教育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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