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仲裁归属争议

咨询人: 来自: 上海 所属板块: 公司法务咨询 咨询日期: 2009-2-10
您好! 我希望咨询的问题如下: 交易双方:香港某贸易公司(卖方) 深圳某公司(买方) 交易产品:国外进口设备 交易方式:外币 实际操作:买方要求卖方开具履约保函 目前状况:卖方在香港某中国国内银行申请开具保函时, 银行方要求保函追加:适用香港法律,在香港 管辖法院进行诉讼 买方不同意,希望更改为:适用中国国内法律, 在中国管辖法院进行诉讼。 希望解答:这种情况,一般有怎样的平衡解决方案?谢谢!

G-view答复

答复人: G-view 答复日期: 2009-2-11
首先明确该交易模式下有两重法律关系: 1、设备买卖合同(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确定准据法及管辖地) 2、保函的担保合同关系(即保函开具方与受益人之间的担保合同,该法律关系由双方约定) 在香港的国内银行考虑其所在地,势必坚持香港准据法管辖。 既然是交易,分开考虑交易的合理性和担保效力的高低,如果觉得风险不能承担,可以考虑让卖方提供在中国国内的担保。

法律咨询专线

您的任何法律疑问和需求请咨询本网站律师
021-68866151转152、153分机
(工作日9:30~17:30)

13817878607 瞿沁 律师 (全天)
13917097627 叶晨 律师 (全天)

观点法律月刊订阅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31层
Copyright (C) 2004-2010 LawViewer.com 观点法律网 版权所有 网上咨询:consult@lawviewer.com

0000004656672 Technical Support by:TheRED古城企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