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仲裁归属争议
咨询人: 唐 来自: 上海 所属板块: 公司法务咨询 咨询日期: 2009-2-10
您好!
我希望咨询的问题如下:
交易双方:香港某贸易公司(卖方)
深圳某公司(买方)
交易产品:国外进口设备
交易方式:外币
实际操作:买方要求卖方开具履约保函
目前状况:卖方在香港某中国国内银行申请开具保函时,
银行方要求保函追加:适用香港法律,在香港
管辖法院进行诉讼
买方不同意,希望更改为:适用中国国内法律,
在中国管辖法院进行诉讼。
希望解答:这种情况,一般有怎样的平衡解决方案?谢谢!
G-view答复
答复人: G-view 答复日期: 2009-2-11
首先明确该交易模式下有两重法律关系:
1、设备买卖合同(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确定准据法及管辖地)
2、保函的担保合同关系(即保函开具方与受益人之间的担保合同,该法律关系由双方约定)
在香港的国内银行考虑其所在地,势必坚持香港准据法管辖。
既然是交易,分开考虑交易的合理性和担保效力的高低,如果觉得风险不能承担,可以考虑让卖方提供在中国国内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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