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Kuro案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05-11-30 所属栏目: 著作权法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诉字第2146号刑事判决       
公 诉 人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飞行网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陈寿腾
被   告 陈国华
     陈国雄
上列四人共同选任辩护人 陈佩贞律师
李宗德律师
 吉玉成律师
被   告 陈佳惠
选任辩护人 陈镇宏律师
 张泽平律师
上列被告因违反著作权法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九十二年度侦字第一六三八九号、二一八六五号),及移送并办(台湾彰化地方法院检察署九十二年度侦字第九0七三号、九十四年度侦字第一六九二号及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九十三年度侦字第一0六六四、一六六五0、一六六五一、一六五四八、一六六四七、一六六四八、一六六四九、一0六六一、一0六六二、一0六六三、一0六六四),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陈寿腾、陈国华、陈国雄共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为常业,陈寿腾处有期徒刑贰年,陈国华、陈国雄各处有期徒刑参年;均并科罚金新台币参佰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均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
飞行网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受雇人因执行业务,共同犯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为常业之罪,科罚金新台币参佰万元。
陈佳惠共同连续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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