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故辞退职工 被判恢复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 2007-06-26 所属栏目: 劳动仲裁诉讼
被告王军为原告海兴公司的职工,负责销售工作。2005年,被告代表原告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原告以被告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严重失职,造成合同后期无法执行,给原告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由,根据原告公司有关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形式辞退了被告。
被告不服,向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区劳动仲裁委作出撤销原告辞退被告决定的裁决。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顺义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则辩称,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工作严重失职的情形,原告据此作出的辞退决定亦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在被告与原告劳动关系存续期内,原告于2006年4月1日以被告在执行销售合同业务中严重失职,造成合同逾期,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而事实上,被告在2006年3月12日以后一直休病假,原告声称在被告休病假期间,因手机关机,找不到被告,公司因此未能与第三方续约,致使公司信誉降低。但原告没有就被告手机关机,公司无法与之联系进行举证。且造成原告没有按时交货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没有将货物按时生产完毕,原告不能将此责任归于被告个人。原告与第三方虽然没有签订后期的买卖合同,但原告不能直接以此而得出此责任是因被告工作严重失职造成的。
原告以被告工作严重失职为由,将被告辞退的事实依据不足,应予撤销。被告自2006年3月12日起一直休病假,原告对此事实予以认可,故原告应按照规定支付被告病假期间的工资。因原告于2006年9月1日作出的将被告辞退的决定不合法,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关系。2006年8月后,被告向原告提交病假条,原告没有收取,责任不在被告,故原告亦应支付被告病假工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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