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申请人需报送什么材料

发布日期: 2010-06-02 所属栏目: 投资融资

(1)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
(2)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5)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境内投资者与贷款行签定的贷款意向性文件、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
(6)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的项目,境内投资者须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
(7)对已设立境外企业增资的,境内投资者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立时外汇局出具的资金来源核准意见或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文件、境外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等文件;
(8)已有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应提供上年度外汇局审核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已取得年检证书的需提供年检证书;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2.3.4.5.6.7验原件留复印件,8留复印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审核权限,超过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权限的由分局(外汇管理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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