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发文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

发布日期: 2007-02-12 所属栏目: 投资融资

中国国家发改委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称,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中不得含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项目和涉及国家安全行业的企业债权。

  中国官方要求,境内金融机构转让不良债权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原则上所有转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公开竞价等公开方式并采取境外投资者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形式进行交易。

  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的不良债权被要求不得含有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作为债务人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亦不得含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项目和涉及国家安全行业的企业债权。

  通知指出,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境外投资者不得恶意对外披露和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追索债务。

  境外投资者恶意对外披露和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或通过不良债权交易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实,将由国家发改委同国家外汇管理局禁止境外投资者购买境内不良债权。

  据知,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参与内地不良债权处置的,将参照该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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