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的签署及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 2011-05-20 所属栏目: 热点咨询

作者:程强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而狭义的劳务合同是指雇佣合同。
       
确定是否可以签署劳务合同,需要注意是否满足以下几点原则:
        1
、双方为平等法律关系,而劳动合同就有一定的从属性。
        2
、服务过程中双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具体的职务和岗位,无上下级)
        3
、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协议确定,为完整的平等有偿关系(即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而是受劳务合同约束)
        4
、劳务接受方应根据劳务结果及协议约定来支付报酬,该报酬一般不是固定的工资。
       
如果完全按照以上原则签订劳务合同,则最为常见的是企业内的劳务承包合同,即将公司的某一项业务承包给某一人员处理,企业不管该人员如何操作,只根据结果支付劳务费用,在操作过程中该人员也无需遵守企业的指导与规章制度。
       
另外根据2003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以下几种人员与企业形成的关系为特殊劳动关系:
        1
、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
、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3
、停薪留职人员;
        4
、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5
、退休人员;
        6
、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7
、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
       
而特殊劳动关系是处于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根据上海地区的实践,上述几种特殊人员可以与企业签署所谓的劳务合同,但此类劳务合同民事劳务合同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在使用特殊劳务关系人员时还需要遵守法律所规定的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当然,其他方面(如是否遵守规章制度,是否可以提前解聘等)可以由企业与特殊劳动关系人员自由协商并写入劳务合同。
       
除以上问题外,企业在签署劳务合同时还需要注意:
        1
、签订劳务合同时尽量避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特征的条款和履行方式。
        2
、劳务用工的劳务报酬结构应与劳动用工的工资结构分开:即劳务报酬结构中不能出现加班费、迟到扣款、应出勤天数、请假时数、固定加班、自由加班、奖金、补发社保费、公司罚款等涉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的项目。
        3
、很多情况下虽然名义是劳务用工,但实际上却按劳动用工进行管理,则发生争议时,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往往会按劳动争议来处理。

法律咨询专线

您的任何法律疑问和需求请咨询本网站律师
021-68866151转152、153分机
(工作日9:30~17:30)

13817878607 瞿沁 律师 (全天)
13917097627 叶晨 律师 (全天)

观点法律月刊订阅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31层
Copyright (C) 2004-2010 LawViewer.com 观点法律网 版权所有 网上咨询:consult@lawviewer.com

0000005318235 Technical Support by:TheRED古城企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