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个人所得税法简介<2011年9月1日实行>
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A)
A=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 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B)
B=3500元/月
3、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C)
C=个人按《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而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
4、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范围 税率(D) 速算扣除数(E)
1 ≤1500 3% 0
2 1500≤4500 10% 105
3 4500≤9000 20% 555
4 9000≤35000 25% 1005
5 35000≤55000 30% 2755
6 55000≤80000 35% 5505
7 >80000 45% 13505
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等級 金額範囲 税率(D) 速算控除額(E)
1 ≤500 5% 0
2 500≤2,000 10% 25
3 2,000≤5,000 15% 125
4 5,000≤20,000 20% 375
5 20,000≤40,000 25% 1,375
6 40,000≤60,000 30% 3,375
7 60,000≤80,000 35% 6,375
8 80,000≤100,000 40% 10,375
9 >100,000 45% 15,375
5、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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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原个人所得税法 |
新个人所得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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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费用扣除额 |
2,000元 |
3,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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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最低等级税率 |
5%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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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税率等级 |
9等级 |
7等级(15%和40%的税率等级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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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税负担的变化(按照社会保险费与住宅公积金扣除后的金额计算) |
所得38,600元以上者,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会增加税负担。 所得在38,600元以下者,新个人所得税的实施会带来税负担的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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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纳税者人数[1]的变化 |
8,400万人 |
2,400万人 |
6、外国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3款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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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
新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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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
第27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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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
第29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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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扣除额合计 |
4,800元(2,000+2,800) |
4,800元(3,500+1,300) |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外国人的费用扣除额没变,仍然是4,800元。
二、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1、劳务报酬所得(F)
F=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报酬,主要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纪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 劳务报酬所得费用扣除标准(G)
单次劳务报酬收入(F) 费用扣除标准(G)
<4000 800
≥4000 20%
3、 应税劳务报酬所得(H)
H=F-G
4、劳务报酬所得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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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
应税劳务报酬所得(H) |
税率%(I) |
速算扣除数(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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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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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5、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H×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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