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 2005-11-12 所属栏目: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合同编号:
  当事人双方
  甲方:
  (住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乙方(员工):
  (住址、邮政编码、电话、身份证号)鉴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合同正文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于终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在部门岗位从事工作。
  2、乙方上岗后应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量、达到质量指标或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
  3、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依照乙方的能力和工作表现,可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安排乙方工作,执行如下第项工时制度。
  (1)执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2、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4、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四条劳动报酬
  1、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或按执行。
  2、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
  3、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4、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执行。
  第五条社会保险
  1、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六条劳动纪律
  1、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2、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二)依据第(一)款第2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六)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1、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2、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3、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五)、(六)款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甲方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5、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6、建设征地农转非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7、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8、集体协商确定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八)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十)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的;
  2、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4、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通知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的赔偿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1、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2、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由于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经济补偿与赔偿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3)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3、甲方裁减人员的。
  (三)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不得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彻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五)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六)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七)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接收的乙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
  (八)乙方因存在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竞业禁止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约定。
  第十条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一)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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