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可否任意解除董事职务

发布日期: 2006-04-12 所属栏目: 相关知识
答:原《公司法》第47条、115条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而新《公司法》删除了这些条款,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股东(大)会在没有原因或董事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更换、罢免其职务,而不用再向以前那样寻找各种理由。这样的规定将更有助于董事们提高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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