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发布日期: 2006-04-12 所属栏目: 相关知识

第一步   报批项目建议书


投资者确定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意向后,应当对独资项目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同时抄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项
目建设书及其附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预审意见,送审批机关。

责任部门: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外资审批管理处
提交文件: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
审批期限: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注意事项:
(一)   经批准后的项目建议书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有效期为一年。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有效期的,投资者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有效期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二)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投资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手续。并逐项落实项目的资金、场地、技术、设备、原材料、外汇收支安排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并对市场销售、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经济效益等作出分析评估,在此基础上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订立合同、章程,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投资者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作价投资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对市场销售、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经济效益等作出分析评估,在此基础上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订立合同、章程,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投资者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作价投资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步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注意事项:
(一)   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二)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提交文件:
(一)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额等内容;
(二)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 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四)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五)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核准时限: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 十日 内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三步  申请审批
责任部门: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外资审批管理处
所附文件:可行性报告、章程
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住所;
(二)宗旨、经营范围;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四)组织形式;
(五)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
(六)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七)劳动管理;
(八)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审批时间:30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一)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经批准后,投资者持有关文件向审批机关申领批准证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三日内,颁发批准证书。
(二) 投资者应当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步  申请工商登记
注意事项: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办理机构:市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办理时限:
自申请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 30个工作日内 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

申办手续:
设立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 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
3、 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4、 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5、 合同、章程(原件);
6、 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原件);
7、 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8、 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9、 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
10、 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1、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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