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 一把市场的双刃剑
发布日期: 2005-12-11 所属栏目: 新《公司法》条款详解
作者:瞿 沁律师
备受希望单独创业的投资人关注的“一人公司”随着新《公司法》走进社会。“一人公司”是怎么回事?和原有的各种公司形式有什么区别?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有什么特殊的规定?他到底给创业者带来了什么?且听观点法律网的专业律师一一道来。
我国目前的基本现状
依照我国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允许两种场合下设立一人公司:一是为适应国企改革的需要而承认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二是可以设立全部资本来自于国外的法人一人公司或自然人一人公司。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却广泛存在。身为上海某咨询公司的经理,2003年,张斌从一家著名的咨询公司辞职,想用手头的资金自己开一家咨询公司, 但是,一时间他又难以找到志同道合的人加盟,于是,他就以自己和母亲两人的名义注册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当然,在申请注册的时候,他们并没有表明是母子关系。毫无疑问,张斌的这家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典型的利用挂名方式设立的“一人公司”。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规定,这样的公司在出现债务纠纷时,有可能其法人人格被法院否定。
其实,翻开中国现行《公司法》就可以发现,虽然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但并未将低于公司股东法定人数作为公司解散的理由之一,由此,公司资本依自由转让或依赠与、继承也可能形成实际上的一人公司。而为了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单一投资者通过挂名方式举办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更是司空见惯。因此,学者们便建议:“与其让这些公司生存于法律的边缘状态,不如在法律中正式予以承认,并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范畴中来。”
何为“一人公司”
所谓“一人公司”,其实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俗称。我国现行《公司法》只承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至少要两个人。若单独一个人办经营组织,就只能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等非公司组织。新《公司法》放宽了规定,允许一个人办公司。
新《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可见,一人公司的设立比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首先其注册资本最低为十万,比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三万要高很多;其次其注册资本需一次缴足,而不能像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那样首次出资额可以最低达到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可以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并且“一人公司”还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体现了新《公司法》对个人的诚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人公司”对希望单独创业的投资人最大的好处,就是降低了他们的投资风险。没有“一人公司”以前,无论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独资企业,都实行“无限责任制”。就是说,对经营组织所欠的债务,投资人不但要用经营组织的财产,而且还要用个人的财产承担责任。而“一人公司”则是“有限责任制”。它和一般有限公司一样,公司只以自己的财产对所欠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必用私产“抵债”。
权力制衡的缺失
由于“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简单,是更自由的公司形式,因此需要有力的制度机制来对其管理与监督。在一人公司中,通常是一人股东自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复数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和公司内部三大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都不复存在。于是,一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甚至行欺诈之事逃避法定义务、契约义务或侵权责任等。这诸多的混同已使公司的相对人难以搞清与之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而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即使公司财产有名无实,一人股东仍可隐藏在公司面纱的背后而不受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对人的追究,使公司债权人或相对人承担了过大的风险。很显然,一人公司的弊害实则是对法人制度中原本确立的利益平衡体系的一种破坏,最严重的莫过于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合理性构成了威胁,并严重地背离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
正因为如此,新《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法律制度并未能使公司在权力制衡方面得到改进,但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或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将有利于个人创业
据统计,2003年高校毕业生为212万,就业率仅为70%左右,大约有64万人落实不了工作岗位;2004年的数字是约75万人。而2005年,中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将达338万,比2004年增加了58万人,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已是不争的事实。一人公司得以放开,一方面是有条件的毕业生可以自主创业,另一方面则是,一人公司的大量增加也需要相当数额的大学毕业生为其工作,从而缓解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并且,后者是更大一块容纳人力的市场。”此外,“一人公司”的形式得到法律认可,体现了国家更加注重建设有效率的、平等的市场经济,即国家尊重每个人的创业愿望,从而最大限度地释放了个人的创业欲望。
中国建立一人公司的制度后将至少面临四个方面的难题:
一是容易导致滥设公司,可能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并且,在市场诚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二是混淆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将纷纷转向一人公司,无限责任名存实亡,企业形态形同虚设,从而有悖于通过划分企业类型来令投资者承担不同责任的立法初衷。
三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弊端更加突出,股东权力一人独揽,破坏了公司团体性和法人性的特征,破坏了在公司内部确立互相制约的民主法治思想,给股东滥用权力、侵害债权人及相关利害人利益留下祸患。
四是保障制度没有跟上,一人公司造成股东与公司在人格与财产上的混同时举证责任的证明程度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在英美法系国家,通过“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来制止和惩罚滥用公司人格的一人公司股东,是在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需要法官针对不同的个案,根据判例来行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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