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对公司运作的重大影响
发布日期: 2005-12-11 所属栏目: 新《公司法》条款详解
《公司法》是规范资本市场主体的基本法律,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如前所述,本次《公司法》的修订,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和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障机制,进一步细化了股份转让的执行程序。修订后的《公司法》虽然减少了11条,但是以维护客户资产安全和股东合法权益为重点,明确了对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股东的知情权保障制度,增强了可诉性,为司法和执法活动提供了更为充分具体的法律依据,从而更为有效和周密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劳动者以及公司本身的合法权益,防范、减少和化解公司内外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为投资者和公司当事人提供更具有指导性的行为规则。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运作的专业化程度提高,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大大提升。
本次《公司法》的修订废除了很多政府管制的内容,增强了公司和股东的自治,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是也应当看到,在当前我国信用环境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公司自治对投资者、债权人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公司成立到公司运作,投资者面临的陷阱明显增多,投资风险明显加大,一些人将利用公司自治原则实施诈骗行为,这意味着公司成立的专业化程度大大提高,律师等专业人员将更多参与公司的成立和运作业务,公司非诉业务将成为律师新的业务增长点。如在选择投资对象的时候,不能单纯依靠注册资本来判断公司实力的强弱,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分期缴纳的,这需要依靠律师的尽职调查,判断公司的真实情况。
在公司自治空间拓展的同时,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在公司成立和运作中日益显现。我们可以看到,新《公司法》有很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条款,赋予公司章程极大的灵活性,章程可以约定红利分配比例;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表决权行使方式;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办法;约定公司分配方式等等,增加了股东之间的博弈和公司章程的个性,制作章程不再是枯燥的“填空题”,而成为一项极具艺术性和专业性的工作,只有通过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指导,才能尽可能的避免投资风险。
在股东权益方面,新《公司法》赋予股东很多权利,如何更好的行使这些权益,如果避免法律风险,做出最优选择,也需要律师等专业人士的论证。
(二)《公司法》的可诉性大大增强,公司诉讼业务将呈现爆炸式增长。
新《公司法》实施后,将出现“十一大”新型公司诉讼业务:一是因异议股东行使股份回购权而引发的诉讼;二是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而引发的诉讼;三是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四是股东代表诉讼;五是股东应当依法清算但是逾期不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组织清算;六是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而发生的诉讼;七是股东请求撤销或者确认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而提起的诉讼;八是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因“揭穿公司面纱”而引发的诉讼;九是股东要求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引发的诉讼;十是股东之间因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约定不明而引发的诉讼;十一是因公司不承担社会责任而引发的诉讼。
这十大新型诉讼业务,在2006年《公司法》正式实施以后,从目前的态势来看,必将呈现爆炸式的增长,对于律师等专业人员而言,这是一块很大的蛋糕,对公司及公司高管、中介机构而言,如果通过律师等专业人员的指导,避免更多的诉讼将是当务之急。
(三)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加大,推行董事责任险正逢其时。
在新的《公司法》里,以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和可以被提起诉讼的条款达五条之多:如第21条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13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第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民事责任条款大大加大了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风险”,在公司法实施以后,他们有可能陷入股东提起的诉讼风暴之中。
智者千虑,必有一失。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及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高管人员无论如何勤勉尽责,亦难免有决策失误或工作疏忽之时。对董事等公司高管而言,一方面应当信守忠实和勤勉义务,另一方面对于有可能引起的赔偿责任,应该通过责任险等合法的手段予以转移。《上市公司治理规则》明文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由于原来《公司法》对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条款的操作性不强,股东很难通过诉讼的手段追究董事的赔偿责任,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对于董事责任险“想说爱你并不是很容易的事”。在新《公司法》实施以后,股东起诉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在程序上完全具备了可行性,预计国内原来叫好不叫座的“董事责任险”将迎来黄金机遇。 法律咨询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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