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门槛更低 选择范围更大

发布日期: 2005-12-11 所属栏目: 新《公司法》条款详解
    新修订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为公司设立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较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现行公司法对于不同行业规定了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和50 万元,而修订后的公司法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统一降低到3万元。
    第二,引入了分期出资的概念。现行公司法要求股东一次性足够出资,经验资后方可申请设立公司,而修订后的公司法则允许分期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三,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除可以用货币出资外,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不仅可以用货币出资,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也就是说任何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作价出资,比如著作权、股权、债权等等以前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权均将可以作价出资,而且出资比例可以高达70%,因为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第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不再需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起人只需二人,最低注册资本降低为500万元,且可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这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就将简单易行,对于有上市计划的创业者而言,无需再经过股份制改制等程序。
    第五,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创业者选择合作伙伴并进行良好的合作有时候是件困难的事,允许成立一人有限公司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当然公司法也对一人有限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规范。
    另外,原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也被取消,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这将有利于企业将资本投到利润更高的领域,也为公司资本运作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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