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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证券法》、《公司法》对股票发行上市制度作了重要调整,现简述如下:
1、新《证券法》对公开发行做了明确界定,使符合法律规定的非公开发行完全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发起人的自主行为。
新《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其中,重点是第二项的规定,“二百人”与新公司法第七十九条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数量限制(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相衔接;“累计”则旨在控制、限制变相公开发行,即多次不超过二百人的非公开发行,当其累计数超过二百人时将成为公开发行,须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核准。
该规定与新《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相衔接,使得募集设立方式中的“向特定对象募集”有了明确的标准,从而避免在新《公司法》取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发行新股的前置审批程序后,出现监管真空。
新《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从另一方面,我们也可理解,只要不是新《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行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发起人完全可以自行依法实施,例如:二人作为发起人、同时向不超过一百九十八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二百人作为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二人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后向不超过一百九十八个特定对象发行新股。
2、新《公司法》允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发行新股作出决议,并取消了新股发行须间隔一年以上的规定,使得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快速发行新股融资成为可能。
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该规定使得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会在一定比例内决定发行新股作出授权,从而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决定发股融资。当然,对上市公司而言,可能还要取决于监管机构的态度。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发行新股及上市条件对照表。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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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条件 |
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新《公司法》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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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起人数量 |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没有明确规定发起人数量的上限) |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新《公司法》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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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而股份有限公司如申请其股票上市,则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新《公司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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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否分次出资 |
不可以,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须全部缴足 |
可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可以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之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新《公司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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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发行及筹办事项的要求 |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新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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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章程 |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新《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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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名称
及组织机构 |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新《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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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经营场所 |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有公司住所(新《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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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程序 |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应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
无(特殊行业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注:新《公司法》在募集设立方式中增加了“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规定,使得(公开)募集设立方式在证监会强行停止多年后,得以以“私募方式”率先重新出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还有待证监会出台细则。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条件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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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新股条件 |
现行《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
新《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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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新股间隔时间 |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公司法》)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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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盈利能力要求 |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则不受该项限制。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法》) |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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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文件合规性及公司行为合法性要求 |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法》);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 |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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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
无强制性要求 |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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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 |
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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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类型 |
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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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认购股本比例最低限额(公开募集设立时) |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公司法第八十三条》) |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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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认购股本金额的最低限额 |
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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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最低比例要求 |
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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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授权的其他条件 |
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 |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注:《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诸多条件是否改变,须等待经国务院批准的证监会制订的实施细则来明确。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条件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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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股票上市条件 |
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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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核准程序 |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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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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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 |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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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要求 |
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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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散情况要求 |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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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比例要求 |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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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公开发行比例要求 |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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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规性要求 |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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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授权的其他条件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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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上市的程序要求 |
经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 |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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