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将专业服务机构分2类 更加明确责任

发布日期: 2006-11-08 所属栏目: 新《合伙企业法》与新《企业破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827日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就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李飞说,有限责任合伙是90年代以后,国际上出现的一种新的责任形式。它主要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比较典型的就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这次在合伙企业法当中,新增加的这项规定可以更好地推动中国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

 

    它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在这些专业人员执业当中,如果某个或者几个合伙人,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时,这些责任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没有责任的合伙人,仅以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为限来承担责任。这样有助于这些采取合伙制的专业服务机构不断地扩大规模,这也是中国适应“入世”以后,专业服务机构发展需要的一个重要举措。

 

    专业服务机构的范围,在这部法中把它分为两类:一类是采取企业形式的,除了会计师事务所,还有建筑师事务所等其他具有企业性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直接适用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另一类是非企业形式的,如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附则的规定,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

 

法律咨询专线

您的任何法律疑问和需求请咨询本网站律师
021-68866151转152、153分机
(工作日9:30~17:30)

13817878607 瞿沁 律师 (全天)
13917097627 叶晨 律师 (全天)

观点法律月刊订阅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31层
Copyright (C) 2004-2010 LawViewer.com 观点法律网 版权所有 网上咨询:consult@lawviewer.com

0000004656723 Technical Support by:TheRED古城企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