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增加有限责任合伙 有利专业机构发展

发布日期: 2006-11-08 所属栏目: 新《合伙企业法》与新《企业破产法》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表示,此次合伙企业法新增加的“有限责任合伙”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

 

    李飞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作上述表示的。他还通报常委会会议对合伙企业法的表决结果:出席16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160人赞成,仅有1票是没有按表决器。

 

    他说,所谓有限责任合伙,现在在这部法律里称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这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上出现的一种新的责任形式。它主要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比较典型的就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这次在合伙企业法修订中,新增加的这项规定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

 

    “它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在这些专业人员执业当中,如果某个或者几个合伙人,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时,这些责任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飞说,“而其他没有责任的合伙人,仅以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为限来承担责任。这样有助于这些采取合伙制的专业服务机构不断地扩大规模。这也是我们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专业服务机构发展需要的一个重要举措。”

 

    他同时表示,专业服务机构的范围,在这部法中把它分为两类:一类是采取企业形式的,如会计师事务所。另一类是非企业形式的,如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附则的规定,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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