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侵权责任法出台 民法典体系渐趋完善

发布日期: 2009-12-28 所属栏目: 侵权责任法

  国际在线消息:经过七年打磨、四次审议,作为中国“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侵权责任法》26日出台。这部法律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它与每个中国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将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被誉为是彰显人权进步的标志。在中国现行法律中,《侵权责任法》首次专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首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最早作为“民法典”草案的一编,于2002年进入立法程序。当时的“民法典”草案共有九编、1200多条,由于规模庞大、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需耗费较长时间,立法机关因而决定分编审议、分编通过。在《物权法》于2007年3月出台之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成为了中国构筑“民法典”的首要任务。

  法律出台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这样介绍十二章、92条的《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内容和对中国社会的重要意义:“《侵权责任法》是一部重要的民事法律。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明确了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责任方式,就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意见又比较一致的医疗损害、环境污染、产品缺陷、网络侵权、交通事故、动物损害等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对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吴邦国所说的具体规定,对于中国百姓而言,就是当受到各类损害时,可以依法追究责任方,并依据法律给出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享受赔偿。比如,法律中最受关注的焦点之一就是明确了大规模伤亡“一揽子赔偿”规定。据此规定,交通事故、矿难事故中企业经营者即使无过错也须承担法律责任;而对同一事故中的死亡者应给予相同数额的赔偿。

  这一规定不仅回应了中国民众一度要求的“同命同价”,更体现了《侵权责任法》秉承的原则,即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近年来,中国国内安全事故有所增多,当侵权纠纷发生时,仅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已难以有效保护受害人。因此,这一规定也正是中国民众对这部法律最主要的诉求。

  法律的主要起草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在接受本台记者采访时曾表示,《侵权责任法》的重心就在于提供救济:“《侵权责任法》基本上还是坚持这样一个精神,有损害就有赔偿。《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宗旨是尽可能对受害人提供救济,重心还是在救济上,一定程度上体现预防。特别是我们国家社会保障、社会保险覆盖面还不是很全,很多损害不能够通过社会保险的办法来救助,发生了侵权损害,尽可能还是要通过《侵权责任法》来救济。”

  在这样的原则和立法宗旨下,法律还明确了产品召回制度,并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的法制史上,《侵权责任法》也具有“首创”意义——第一次在法律中设专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针对近年来中国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的情况,《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更为详细的界定,许多规定都是为解决现实问题而制定的。比如,去年,北京发生了震动全国的“肖志军拒签事件”——事件主人公肖志军因拒绝签字让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导致其怀孕的妻子心肺衰竭而死。为杜绝类似情况再发生,法律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介绍了立法背后的深意:“总的指导思想第一个是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保护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还要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将有利于减缓医患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及时公平合理地解决医患之间的纠纷。”

  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法》的首次明确,有两层意思: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而不包含财产权益;二是限定了什么情况能构成精神损害赔偿。

  在《物权法》实施之后,《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再次激起了中国民众对“民法典”的热情。而在立法机构的部署中,编纂“民法典”之前,还有两部重要法律要制定和修改,王胜明透露:“按照工作部署,我们明年将要抓紧起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后面还有几块工作,一块是民法总则,另外2000年我们修改了婚姻法,但是对婚姻法当时采取了小改方案,婚姻家庭这一块,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只有把各方面的内容完善了,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考虑民法典的编纂问题。 ”

  《侵权责任法》将于明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从出台到实施这半年时间里,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将为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做好准备,包括清理和完善其他法规等工作,最高法院也将就此作出司法解释,以确保《侵权责任法》“零障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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