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十大变化直接影响企业和劳动者之三

发布日期: 2006-01-14 所属栏目: 企业人事

只有两种情况可设违约金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

  问题: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留住技术人才和生产骨干,不是从提高待遇、改善用工环境等方面入手,而是设定高额违约金,致使劳动者无力赔偿来变相限制劳动者的合理流动。

  成因:劳动法对什么情况下可以设定违约金没有作具体规定,使一些用人单位有机可乘。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除上述规定及本法有关竞业限制方面违约金的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影响:限制劳动者的合理流动,实际上是剥夺了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在当前就业环境不宽松、劳动者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情况下,细化违约金有关条款的具体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招工不得收押金扣证件否则将会面临严厉处罚

  问题:目前,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交“押金”或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的情况时有发生。

  成因:有关法律法规对此规定得不具体,特别是相应的罚则不够有力,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的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影响:草案对此规定的高额处罚,相信对用人单位能起到威慑作用。

  人身自由如果受到限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情况仍有发生。

  成因:利益驱动和处罚不力是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影响:这些规定将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

  对集体合同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企业相关的法律责任

  问题:虽然近年来我国推行集体合同制度有了较大进展,但仍面临许多困难。

  成因:集体合同实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缺乏可操作性;二是主要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集体合同规定》,规章的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的权威性;三是对企业不进行集体协商、不签订集体合同的责任没有规定。

  草案规定: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及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依照本法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平等协商作出规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的规定无效,该事项按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应方案执行。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应当通过集体合同规定的事项未订立集体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影响:我国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矛盾,本质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和地位相差悬殊,依靠双方自主调整只能使情况进一步恶化。因此,需要建立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即宏观、中观和微观机制予以规范和调整。宏观机制即法律制度,中观机制即集体合同制度,微观机制即劳动合同制度。

  在这一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中,由于法律只能规定最低标准,普通劳动合同更多体现用人单位单方意志,集体合同制度无疑成为协调劳动关系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草案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比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很大进步,特别是有关企业责任的规定是过去没有的。这将有利于从整体上保护一个单位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

转自:中国人力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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