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就业违约金、劳动合同违约金与押金

发布日期: 2006-01-13 所属栏目: 热点咨询

   首先明确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就业协议书是学生与用人单位
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前保障学生权利的重要证明,是双方确定就业意向和权益的依据。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两者之间的
联系:就业协议书的有效期在正式劳动合同签署后就失去效力。
   虽然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违约金,但两者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
   就业协议书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性质,约定违约金依据的是《合同法》第107条规
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
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约定就业违约金是合法的,但国家
还是对用人单位收取毕业生违约金的上限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如《2005年上海高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就规定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如出现违约情况,违约
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就业后一个月的月收入。
   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依据的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
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2)
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其中,只有
对于享受用人单位特殊待遇(出资招用、培训等)的劳动者,才能约定服务期,也就是
说,如果双方约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再说说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应聘者收取押金的做法,这是违反国家有关劳
动法律规定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发〉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
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因此,用人单位收取押金是决不允许的,而对于就业违约金和劳动合同违约金,用
人单位、劳动者、毕业生也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来约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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