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常见问题释疑――经济补偿金
观点法律网(www.g-view.com.cn) 王妮律师著
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慎重
丁某与单位签订了一份期限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之后,单位没有提出续签,丁某则继续在单位上班。一个月后,单位发给丁某一个月的工资并通知其离职。丁某不同意,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部门是否会支持丁某的请求呢?
在实践中,上述这种情况是比较普遍的,就是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然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而用人单位没有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其实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形成了一种不定期的劳动关系,在这一劳动合同关系的真空期,双方如果要解除劳动关系,经常就会涉及到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支付的问题。在此期间,劳动者一方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如果要解除劳动关系,则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并且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想避免这种情况,一方面要注意不要轻易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可以在这种情况下和劳动者及时签订新的合同,期限不要太长,到期合同终止单位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时候经常会发生许多的争议,其中很大一部份都涉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按照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大多数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只有几种例外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辞职、擅离职守、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劳动者以及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数额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计,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一般情况下,对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上限限制,但在两种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个月: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另外一种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另外,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处理不当,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还必须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最高达到应给付补偿金额的50%。目前在上海,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对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口径一致: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个原则对于用人单位来讲是非常不利的。所以企业对于这种情况一定要谨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