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陈玺撼 选稿:唐漪薇
去年12月23日表决通过的《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即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从2003年的一份议案到即将施行,整整历时八年。该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合理利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至关重要。那么,备受关注的《条例》对于许多非公企业职代会“空转”难题,对于解决劳务派遣工的权益诉求,以及确立新型职代会的法律地位等,究竟能带来哪些新的变化?
非公企业职代会不再“空转”
空有工会“外壳”,却没有职代会“内核”,是不少非公企业的通病。来自市总工会的统计显示,截至去年9月,全市非公企业已建工会的有19.35万家,其中只有55%建立了职代会。然而我国不少现行法律法规涉及职代会制度,如《工会法》要求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所制定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经职代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没有职代会,这些法律法规条文等于在企业“空转”,职工民主权利难以保证。
根据规定,即将实施的《条例》将打破建立职代会的所有制界限,可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公企业单位等组织”。“这点堪称《条例》立法的最大亮点”,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唐国才表示,在上海之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职代会的相关条例,但大多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来划分,此次《条例》是一个“集合体”,不仅适用国有企事业单位,也适用数量日益庞大的非公企业职代会建制。
农民工也能当职工代表
《条例》在制度和人员构成上的规定让人眼前一亮:所有企事业单位职代会的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比例不得低于50%,同时,中、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20%。
“职代会将不再是‘中高层议事会’,有望成为真正的民意会。”市总工会副主席茆荣华表示,随着社会收入差距逐步拉大,职工对于提高收入分配的呼声日益强烈。《条例》出台将有效推动企业集体协商制度的完善,改变“老板不愿谈、职工不敢谈”的局面。
谈起即将实施的《条例》,不少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觉得有了底气。全国劳模、闸环灵石环境卫生工程公司清厕班长李影特地收藏了一份刊登《条例》全文的报纸,并在《条例》第十四条划上了粗线:“企事业单位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这一条打破了职工代表必须从“具有劳动关系和聘用关系的职工”中产生的界限。这意味着派遣制的农民工也有资格当选职工代表,争取自己的合理报酬和合法权益。
指导新型职代会发挥作用
近年来,非公中小企业占全市企业总量的比例越来越高,然而不少企业却遭遇规模较小无法单独建立职代会的尴尬。据市总工会规划,截至今年年底全市已建工会非公企业的职代会建制率要达到70%,越来越多中小企业感到了建会压力。根据规定,这些类型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职代会,也可以创新一些职代会的建制形式,然而《条例》实施前却一直没有专门法律支撑新类型的职代会制度,推进企业建会仍有阻力。此次《条例》专门就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作出了规定,赋予这些类型的职代会五项职权,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地区或行业职代会履行这些职权,将使小规模企业的集体协商更加公正透明。
“作为一部程序性法规,专章设置议事规则,这是上海首创。”唐国才表示,《条例》专门规定了职代会的议事规则及在审议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中的程序规定等,“很多做法就是对上海实际操作经验的总结。”具体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条款,也使即将实施的《条例》不会流于形式。《条例》第四十三条就强调规定,各级总工会对企事业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事业单位改正,逾期不改的,工会可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