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与子女托费

发布日期: 2011-07-14 所属栏目: 企业人事
上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与子女托费
2011年6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1〕24号),通知规定:
第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同时,咨询独生子女托儿所、幼儿园托费的客户也在增加,规定解释如下:
根据1997年3月13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1997]15号)
  一、全日制二级园所
  二周岁以下班级(婴托班、托小班、托中班):
  每人每月180元,家长自理8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50元。
  二至三周岁班级(托大班):
  每人每月150元,家长自理6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45元。
  三至四周岁(幼小班):
  每人每月130元,家长自理5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40元。
  四至六周岁(幼中、幼大班):
  每人每月100元,家长自理4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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