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行业如何避免拖欠加班工资的劳动纠纷
2011年8月,古驰(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驰中国)一名离职员工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称其为古驰中国工作的5年时间内,古驰中国未支付任何加班费用,且加班时间超过法定标准。目前该劳动监管部门已经受理了该投诉。
类似的关于拖欠加班工资的劳动纠纷经常在零售、餐饮、外贸等行业发生,尤其在涉及公司中高级人员时,索赔金额很高。下文介绍企业如何避免类似案件。
一、劳动者是否加班该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举证责任则是指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要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谁提出请求,谁就要证明该请求的合理性,否则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因此,在与用人单位因加班产生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可以提请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表,以证明劳动者的工资内是否包括有加班费。如果有加班费,公司应当提供加班费的计算依据。实务中,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也会根据案情或者依据地方规定要求单位提供相应的考勤表,因为工资的发放一般是依据考勤情况作出的,如果考勤记录中表明劳动者存在加班,而用人单位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加班无效,则应当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二、考勤记录如何作为认定劳动者无加班的证据?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公司依法制定的考勤制度所显示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员工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
但是由于考勤记录保存在企业内部,在举证时企业有造假的可能,因此有些地方规定考勤记录需要与劳动者本人核实: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动者出勤记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规定,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的,应当提供证据进行反驳。用人单位可以使用电子考勤记录登记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但事先必须交由劳动者确认。
三、在加班费的主张上,劳动者是否只能消极主张?
这里所称的“消极主张”是指劳动者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支持下提出关于加班的主张。劳动者应该积极主动收集关于本人加班的证据,如员工在加班过程中可以将加班的情况作为一个工作报告发电子邮件给公司负责人或者直接上司,或保留电话录音,或者提供证人证言,证明自己在职期间存在加班的事实。因为实践操作中,尤其是对于一些天价加班费的案件,负责审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在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即使因用人单位没有直接证据反驳而采信了劳动者关于加班费的请求,一般也会基于兼顾公平原则而自由裁量,从而只部分地支持劳动者关于加班费的主张。因此,如果劳动者能够主动收集关于加班事实的证据,就能更好地维护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实行考勤的用人单位及岗位,劳动者应认真核对自己的考勤记录与自己的实际出勤是否相一致,如果不一致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并可以拒绝在考勤记录上签字确认(或者在签字的同时将自己的异议一并写上)。对于一些用人单位存在违规操作考勤记录(如只按法定上下班时间打卡,而拒绝记录劳动者加班情况等)的,劳动者可以到相关的劳动部门进行举报。千万不能因为“不好意思”而在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考勤表上签字,否则将可能成为劳动者追索加班费的一道屏障。
四、用人单位应如何做好员工的加班管理工作?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量。一个企业如果多数员工都需要经常加班,这不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必须引起重视。如果用人单位因企业自身生产特点无法避免加班情况的,沈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因做到如下几点,以减少类似纠纷:
(1)制定合法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加班审批管理制度,严格加班申请流程。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加班的,应由所在部门将加班申请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才可以进行加班,规定员工非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司加班。要求员工充分利用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并核准员工加班工资,实行加班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薪酬制度,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加班情况的发生。为了更好的向劳动者公示,用人单位也可以将加班审批制度约定在劳动合同中。
(2)正确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载明劳动者的工资数额,这样也避免了将来争议不清的状况。在发放工资时必须制定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工资对帐结算单,由员工亲笔签字后才能领取当月各项工资。这样做的好处是有效保存了相关证据,避免了以后员工随便追索加班工资情况的发生。
(3)利用调休取代休息日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有权优先选择安排劳动者补休代替支付加班费。
另外,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部发(1995)223号文第3条规定,因克扣、拖欠工资引起的纠纷。对于企业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时,不仅有权要求企业返还克扣、无故拖欠的全部工资,而且可以要求企业加发25%的赔偿金。此规定带有惩罚性质,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行为。因此如果企业克扣或拖欠工资无理的话,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一般都会支持25%的工资赔偿金。
新闻链接:日前,世界知名奢侈品牌Gucci(古驰)被指拖欠员工加班费用。
2011年8月,古驰(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驰中国)一名离职员工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称其为古驰中国工作的5年时间内,古驰中国未支付任何加班费用,且加班时间超过法定标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目前该劳动监管部门已经受理了该投诉。
另外,记者从上述离职员工的代理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力律师处获悉,此前该员工已提起劳动仲裁。他还表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古驰中国拖欠该离职员工的加班费“至少有数十万元”。
随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与古驰中国法务部负责人取得联系,该负责人表示,与上述员工的劳动仲裁案件正在受理当中,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不便发表任何评论。不过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对于国家规定员工应该有的加班费,公司都会明确发给员工。
古驰中国:加班费明确下发
根据该名离职员工的自述,其2006年进入古驰工作以来,从店长晋升到了营运经理,月工资也从最开始的7500元上涨到1.8万元,“我在古驰中国工作的5年时间里,为公司新开了9家门店”。其中就包括了国内非常知名的古驰北京星光天地门店以及古驰深圳万象店。由于每一家门店在开业前至少有一个月的筹备期需要进行人员培训、物品清点等工作,“我在新店开张前的头一个月经常要忙到凌晨,最晚的时候是凌晨4点才下班”。
今年5月31日,该名员工与古驰中国的合同到期,“古驰拒绝与我续签合同,还将我去年的业绩奖金也扣除了,去年我管理下的8家门店的业绩都是超额完成,有的甚至达到了140%。”
这名离职员工表示,此前并不知道可以得到加班费用,“在2009年与2010年,深圳以及北京的数名员工分别向当地劳动仲裁投诉,要求古驰公司支付加班费用。这时候我才想到自己常年加班是否也可以获得加班费?”
其代理律师何力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员工同意,公司也应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何力指出,根据一份获得了古驰方面认可的考勤表,上述员工在近两年内确实存在屡次加班的行为,也确实没有获得来自古驰中国方面的任何加班费。
不过上述古驰中国法务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凡是国家规定要求员工应该有的加班费,我们都会明确发给员工,并且在实践过程中也是这样操作的。”
何力律师告诉记者,“该名员工签约的合同上并非不定时工作制,也不是该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是享有加班待遇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员工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以此计算,5年时间里,古驰中国需要支付给该名员工的加班费不下数十万元。”何力律师指出,“而且无论是否足额支付加班费,无论员工是否同意,每天加班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都是违法的。”
境内外员工待遇不同?
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在国内,不同奢侈品品牌的员工待遇相差极大,以上述离职员工在古驰中国的职位而言,在其他奢侈品品牌可以得到4万~6万元的月薪。
“我在古驰中国工作5年以来,古驰中国大陆地区的员工和香港、澳门以及台湾等地区的员工待遇并不相同。”上述员工向记者指出,“Gucci在全球的(其他)员工都享有员工内部优惠,也就是一张购买Gucci产品的五折卡,但是在大陆的员工都没有获得过这张卡。”
“薪酬制定和公司中国区的管理人员有关。”业内人士说,大部分奢侈品品牌进入中国之后,仍旧是以欧美等地的管理方式来进行管理,但是古驰中国则主要用我国香港特区的高层来管理。公开资料显示,Gucci集团亚太区行政总裁邓婉颖,Gucci大中华区总裁黄家强以及上个月刚刚离职的古驰中国董事总经理周永浩等都来自我国香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