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之税务筹划
目前,在企业的资本运作中,股权(包括股票)转让情况日渐频繁,处理好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并做好合理的税务筹划,对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将会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第390号)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股票和股份)买卖中,转让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只有转让方在清算或转让其全资子公司或持股在95%以上的企业时,才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转让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可被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在计算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假设:转让方按照成本法核算其对被转让子公司的长期投资,该子公司在转让方对其投资以后的若干年度内连续盈利,但一直未分配利润。转让方未取得股息收益,不需计缴企业所得税。然而,在转让该子公司的股权时,转让方实现的转让所得应按照转让价格扣除原始投资成本计算,则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由转让方享有的部分成为股权转让所得的一部分,转让方需就此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反之,如该子公司在股权转让前进行利润分配,则转让方需计算其股息所得并按照税率差(如有)补交企业所得税。在转让股权时,由于股权转让价格不包括已经分配的利润,因而可以降低股权转让价格和股权转让所得,转让方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将大大降低。
由此,在转让方未持有被转让公司95%以上股权的情况下,转让方可以考虑要求被转让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分配利润,以便降低股权转让价格和股权转让所得,进而降低转让方的企业所得税税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