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诉讼?

发布日期: 2011-09-01 所属栏目: 民事诉讼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一)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包括: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在我国必要共同诉讼的种类基本上包括两类:
        1、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大概分为两种:一种是合伙人对合伙财产共有关系;另一种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连带清偿关系); 
        2、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典型的有数人共同致害案件)。
  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挂靠关系、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个人合伙、企业法人分立问题、借用关系、保证合同关系、继承遗产关系、代理关系、共有财产关系|法律;教育*网|等。还有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担保、一般保证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案件。
  

        (二)普通的共同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的经济性。
        普通共同诉讼的特征:
        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2、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有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
        3、本身是一种可分之诉;
        4、法院对普通共同诉讼的各个请求不是合一确定,而是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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